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衛生部門實施了相關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管理制度。 涉及場所: 一、 、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 、、; 三、、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法規标準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GB9663-9673-1996及GB16153-1996《公共場所衛生标準》GB/T17220-1998《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範》 衛生許可證管理: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标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标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标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檢測項目要求:
序号 | 類别 | 涉及場所 | 檢測項目 |
1 | 旅店業 | 星級酒店及招待所旅店等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台面照度、噪聲、新風量、細菌總數、大腸菌群、緻病菌等 |
2 | 文化***所 | 影院(俱樂部)、音樂廳、錄像廳(室)、遊藝廳、舞廳(包括卡拉OK歌廳)、酒吧、茶座、咖啡廳及多功能文化***所等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動态噪聲、新風量 |
3 | 公共浴室 | 适用于各類公共浴室 | 室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照度、水溫、浴池水濁度 |
4 | 理發店、美容店GB 9666-1996 | 适用于理發店、美容院(店)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物、氨、空氣細菌數 |
5 | 遊泳場所GB 9667-1996 | 人工遊泳池 | 池水溫度、pH 值、渾濁度、尿素、遊離性餘氯、細菌總數、大腸菌群 |
天然遊泳場 | pH 值、透明度、漂浮物質 |
遊泳館 | 冬季室溫、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空氣細菌數 |
6 | 體育館GB 9668-1996 | 适用于觀衆座位在1000個以上的體育館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空氣細菌數、照度 |
7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GB9669-1996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空氣細菌數、噪聲、台面照度 |
8 | 商場(店)、書店GB 9670-1996 | 适用于城市營業面積在300 m2以上和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m2以上的室内場所、書店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空氣細菌數、噪聲、照度 |
9 | 醫院候診室 GB 9671-1996 | 适用于區、縣級以上醫院(含區、縣級)的候診室(包括挂号、取藥等候室) | 溫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空氣細菌數、噪聲、照度 |
10 | 公共交通等候室GB 9672-1996 | 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車候車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機場候機室和二等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數、噪聲、照度 |
11 | 公共交通工具GB9673-1996 | 适用于旅店列車車廂、輪船客艙、飛機客艙等候所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垂直溫差、空氣細菌數、噪聲、照度、新風量 |
12 | 飯館(餐廳)GB 16153-1996 | 适用于有空調裝置的飯館(餐廳) |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空氣細菌數、照度、新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