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的檢測項目: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紗線支數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脹破強力接縫滑移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産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甲醛重金屬偶氮色牢度(摩擦、汗漬、耐水、唾液)含有機氯載體(如二氯甲苯、三氯苯)TBT其他……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甲醛重金屬偶氮色牢度(摩擦、汗漬、耐水、唾液)含有機氯載體(如二氯甲苯、三氯苯)TBT殺蟲劑 PCP/TECP、Cr(VI)其他……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甲醛重金屬偶氮色牢度(摩擦、汗漬、耐水、唾液)TBT其他…… |
1.2 出口到美國産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别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産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保”暫無法規要求,隻是根據産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行以下3個标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标準的相關要求。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的其中一項環保指标,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爲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緻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着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爲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産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産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内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将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産生強烈的刺激,引發 呼吸道炎症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症的引發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緻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癌症。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着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的或水解産生的遊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台相關的法規或強制标準,對産品的遊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GB 18401-2001(2003年1月)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75ppm(直接接觸皮膚)300ppm(非直接接觸皮膚、室内裝飾)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則(2000年7月) | 規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标明:“第一次穿着前要水洗”水洗一次後甲醛含量禁止超過120ppm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100ppm(直接接觸皮膚)300ppm(非直接接觸皮膚)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200ppm(直接接觸皮膚)400ppm(非直接接觸皮膚)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100ppm(直接接觸皮膚)300ppm(非直接接觸皮膚)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标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标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75ppm(其他)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稱爲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系統相連構成一個共轭體系而作爲染料的發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顔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隻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後,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産生還原反應形成緻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爲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後,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拟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拟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标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緻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随着各國對環境和生态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範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發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内染料行業加緊替代産品的技術開發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産生22種緻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定2003年9月11日之後,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産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産品中,所含會分解産生22種緻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出2003年第三号令,規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假眼睫毛、手镯、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标準規定被檢産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爲不合格産品,其限量爲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镉、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